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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释法明理促调解 握手言和保营商
  发布时间:2023-03-21 15:50: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城区法庭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认真审阅案件材料、调查询问案件情况、现场核实供货数量、庭后耐心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摒弃前嫌、握手言和,一件既有本诉又有反诉的争议案件调解结案。

案情回顾

本案原告为我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为呼和浩特某装饰工程公司,双方在2022年6月签订了样板房购货合同书,约定被告为原告样板间提供定制家具及配套家居产品。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存在合同约定不明,沟通不畅等原因,导致被告以原告不按约定支付货款为由停止供货,原告以被告违约停止供货致使样板房未能按期装修完工而产生了销售损失为由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等共计24万余元。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原告支付进度款、违约金等约27万元。

该案立案时,恰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便利,经与双方当事人协商,给予被告充分的举证期限,并在疫情封控措施解除后通过远程方式开庭审理,后因庭审效果不佳,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经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又重定日期开庭。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已交付货品的数量及金额有异议,且双方均无法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庭审结束后,为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样板房现场逐一核对清点已交付货品,并于第二日上午组织双方制作核对清单、计算已交付货品价值。通过法官对案件耐心调查、用心劝导,原被告双方对于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己方的不足以及过错有了新的认识,也意识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失,经法官与双方公司的负责人耐心沟通后,对于法官提出了互谅互让、长期合作共赢的意见也都表示认可。最终,双方按照将共同核结算后的货款差额折中支付的方式达成调解意见,双方均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做法以及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为查清案件事实不惜在休息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核对货品的工作态度表示了高度的认可。被告在案件调解后,向法官表示作为外地企业,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感受到了法院在保护民营企业,公正高效地处理涉企矛盾纠纷方面举措有力度也有温度,司法保护民营企业让企业家更加安心放心。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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