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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欠条讨欠款 弄巧成拙终受罚
  发布时间:2023-03-24 15:41:22 打印 字号: | |

2023年3月,原告李某持欠条将商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商某偿还欠款5万元。庭审中,商某承认欠付李某3万元款项,但指出李某提举的欠条并非原始欠条。为尽快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诚信诉讼原则及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在法官的威慑下,李某最终承认原始欠条已经损毁,庭审中出具的欠条为自己模仿商某笔迹变造的。法官当庭对原告李某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伪造、篡改证据的法律后果后,对其进行处罚。经过批评教育,李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缴纳罚款并写下具结悔过书。

法官说法: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李某“变造”欠条的诉讼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干扰司法秩序,也对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真实、准确提交诉讼证据材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大家切不可因一己之私弄虚作假,否则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妨害司法行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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