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首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为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缩短法官办案期限、减小办案压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更高的要求,翁旗法院行政审判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包某某诉被告翁旗公安局某派出所、第三人张某行政处罚一案,于3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与第三人因打草一事发生口角,原告殴打第三人,公安机关对原告作出了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故诉至本院。在立案阶段经审查,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且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故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该案从立案、送达应诉手续、开庭到审结,仅用了26天时间,大大节省了审判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诉累。该案是翁旗法院适用简易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次有益尝试,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下一步,翁旗法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进行政诉讼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做到简案快审、提高效率、节约资源,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断提升行政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