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重要形式,调解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近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牛家营子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被告高某雇佣原告刘某为其从事修理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因被告方工人操作失误,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原告刘某向被告高某索要赔偿金,但一直协商未果,遂一纸诉状诉至法院。
庭审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高某经营一家水泥制品厂,近两年生意并不景气;原告同样生活困难,如果一判了之,不仅激化双方的矛盾,还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并对高某的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当事人进行法庭调解。
由于双方矛盾较大,调解过程比较困难,但承办法官并未因此放弃。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以及当事人的调解意愿,采用“背对背”分别劝解和“面对面”释法明理的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近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给付原告赔偿款4万元。双方当事人都被承办法官耐心细致、一心为民的工作态度所打动,对法院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