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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工作三天受伤谁担责? 法官“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3-04-21 16:32: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民事纠纷案,有效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了诉累,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基本案情

被告姜某将工程分包给被告魏某进行施工,被告魏某雇佣原告王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小区外墙保温工程进行施工。2021年6月30日中午,原告王某在三、四楼外墙施工时不慎从架子上摔下来,导致身体受伤,随后被送往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诊断为:桡骨骨折、眶骨骨折、胫骨踝间棘骨折、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撕裂等伤情。原告受伤后,被告姜某给原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经鉴定,原告王某左膝关节损伤的程度为十级,误工期120天、护理期70天、营养期50日。结合上述事实,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3475元。

案件审理中,姜某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认为责任是魏某的,原告王某则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经承办法官了解,被告姜某有履行能力,但不想担责,魏某同意履行,却外债累累,没有给付能力。原告王某家庭困难,2021年摔伤后至今未得到赔偿。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明法析理,向被告姜某释明她要为此事担责,也给她提出解决建议。姜某是承包工程的人,魏某是有技术的人,他们可以再合作。魏某没有偿还能力,姜某要先负担起来,这样原告才能赔偿到位。同时,对原告王某释明其受伤自身也有过错,责任不能全部由他人负责。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各自应尽的义务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经过耐心调解,共赔偿原告王某112000元,被告姜某即时给付原告王某5万元,魏某、姜某共同赔偿原告6.2万元,此款分期履行。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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