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助力提升企业持续经济发展能力。开鲁县人民法院在“暖春护企”行动期间,善用执行信用惩戒措施,首次向被执行企业发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预告书》,收效较好。
开鲁县法院在执行开鲁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某电梯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给予其30天宽限期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在宽限期限内履行义务,后开鲁县法院对被执行企业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企业制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预告书》,警示其不履行义务将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严重后果,并给予其30天宽限期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收到《预告书》后的第二天,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协商还款事宜。经开鲁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限高措施,双方企业对法院执行工作均表示十分满意。
给被执行企业送达《预告书》既是一份严肃的警告,又是一份善意的提醒,对于有履行义务意愿并主动向法院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开鲁县法院将综合实际情况,延长1-3个月的宽限期。下一步,开鲁县法院将继续坚持善意文明理念,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的负面影响,实现涉企案件执行过程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