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法官,调解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高效快捷解决了群众纠纷,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正。
2005年3月20日,原告修某与被告翟某签订房屋及院落转让合同一份,原告外出务工,由被告种植原告家32.11亩土地,原告现返乡要求种植土地,原、被告经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该案受理后,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2005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原被告双方对土地承包合同中原告修某的签字产生了争议,原告认为土地承包合同不是其本人签字,被告认定土地承包合同上是原告修某本人签字,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自2005年3月20日开始至国家土地政策变更为止,被告方认为在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前,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原告的主张违反合同约定不应支持。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且双方有亲属关系,如果对土地承包合同修某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将会扩大损失,同时可能存在进一步激化矛盾的风险,法官在充分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背对背”调解。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当庭签订了调解协议,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积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庭也在当天为双方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并顺利送达,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很满意,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结案”从来不是一个案件的终点,如何做到“案结事了”才是应当追求的目标。在法槌起落、案卷翻转间,法官肩扛着公平正义,更承载着人民重托,只有让每一个带着矛盾、带着困难而来的群众能够带着满意和欣慰离开,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