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的讲话精神,坚持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能动司法意识,落实自治区政法委《全区政法工作“基层基础提升年”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司法所、派出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人民法庭衔接联动机制的工作意见》,构建“四所一庭”联动新调解格局。这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将“诉调对接”的“调”再向前延审,推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又一重要举措。
人民法院承担着纠纷化解的重要职责,坚定树立能动司法意识,推动建设社会整体联动共治格局是应有之义。内蒙古高院与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共同开展衔接联动工作,转变各个机关各自为战的纠纷化解模式,形成“四加一大于五”的衔接联动合力。
在“四所一庭”联动机制下,一方面调解资源进一步集中,各机关优势互补、协调联动,尤其对于群体性、突发性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能够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初期,把纠纷化解在萌芽。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主动出击,将调解触角再向前延伸,进一步扩大调解覆盖面,拓展诉讼外纠纷解决渠道,为当事人节约大量维权成本及时间。
在“四所一庭”衔接联动机制下,确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商制度,定期会商沟通,共同研判分析探讨化解纠纷的最优解。建立风险评估、信息互通共享、纠纷承接处置工作机制,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大效能。人民法庭主动延伸职能,积极开展诉讼辅导,在引导和疏导上注入更多法治力量,及时更新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纳入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积极开展各类调解工作,依法及时办理司法确认,为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提供效力保障,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开展以案释法教育。
内蒙古高院始终将依法实质性化解纠纷作为目标,在坚持法律基础的同时,不断转变司法理念,推进“四所一庭”联动,向前延伸化解纠纷,以能动司法意识“抓前端、治未病”,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