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诉被告曲某、魏某、蒋某、潘某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实施以来全盟首例在生态环境领域判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底至6月上旬,魏某、蒋某、潘某在未取得野生植物芍药采集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四次在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呼仁陶勒盖村六组牧场非法采集野生芍药,并将采集的野生芍药共计484余公斤高价出售给曲某,违法获利8226元。经法院审理查明:魏某等三人非法采集野生芍药,在草原上形成了连片坑穴,使绿色草原满目疮痍,其行为造成草原植被严重破坏,且曲某未经许可非法收购野生芍药行为也属违反国家规定,几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草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最终法院判令曲某、魏某、蒋某、潘某四人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款以及草原生态修复等费用4.5万元至1万元不等,并要求四人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野生芍药是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因野生而珍贵,野生动植物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我们每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再次倡议大家提高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意识,切莫为蝇头小利而触犯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