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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4人偷挖、买卖野生芍药 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23-05-22 16:05:25 打印 字号: | |

“美丽动人 依依不舍 情有所钟的爱”,野生芍药如它的花语一般美丽,它们不仅极具观赏价值,还是草原上稀缺的自然资源,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可竟被“有心人”盯上了...

近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曲某、魏某、蒋某、潘某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2022年5月底至6月上旬,魏某、蒋某、潘某在未取得野生植物芍药采集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四次在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呼仁陶勒盖村六组牧场非法采集野生芍药,并将采集的野生芍药共计484余公斤高价出售给曲某,违法获利8226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魏某等三人非法采集野生芍药,在草原上形成了连片坑穴,使绿色草原满目疮痍,其行为造成草原植被严重破坏,且曲某未经许可非法收购野生芍药行为也属违反国家规定,几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草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最终判决曲某、魏某、蒋某、潘某四人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款以及草原生态修复等费用4.5万元至1万元不等,并要求四人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延伸知识

202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该解释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一)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解释》第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1232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第12条,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被侵权人代表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参照适用和但书规定。

(二)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

与普通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解释》第4条至第8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特别构成要件及其考量因素和典型情形: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二是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三是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由被侵权人对上述特别要件负举证证明责任。

(三)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具体确定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审判实践中明确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具体确定,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题中应有之义。《解释》第9条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第10条,明确了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人事后采取的修复措施和效果等因素,同时规定了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的规定。

(四)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一并提起、一并解决的程序保障

惩罚性赔偿作为附加性责任,须以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成立和确定为基础。为方便当事人及时、全面地主张权利,提高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水平和效率,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解释》第3条规定,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应由当事人在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一并提起,由人民法院一并解决,以提供公平、高效、充分的救济。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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