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地日益提高,选购汽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家庭越来越多,但受限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部分地区没有设立专门的汽车销售4S店,而人们的汽车购车需求不断增加,嗅到商机的汽车销售中介公司就雨后春笋般地成长起来,与其他消费品相比,汽车作为构造复杂的商品,且中介公司也良莠不齐,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亦随之增多。近日,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通过中介购买机动车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赵某通过微信联系本地某汽车销售中介王某,向其咨询汽车销售业务,双方商定好品牌型号及总价款后,赵某通过微信向王某交付定金3000元。同年12月,王某将该型号车辆及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一并交给赵某。车辆交付后,赵某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购车款86800元,尚欠6200元未给付。车辆使用一段时间后,赵某以该车车辆电瓶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部分车辆功能无法正常使用为由拒绝支付6200元尾款,王某为赵某更换电瓶后并告知该车辆在质保期,可去河南该汽车销售公司进行检测,如存在问题可以免费进行维修,赵某以该销售公司距离较远,所需交通费用过高为由拒绝该提议,并拒绝支付尾款。最终,双方协商不成,王某一纸诉状将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案件审理中,赵某认为双方未签订销售合同,王某主体不适格,且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该笔尾款。该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对案涉车辆型号、价款等进行沟通联系。被告支付原告部分货款,原告将案涉车辆交付给被告,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后原、被告通过微信结算,被告对所欠购车款予以确认,同时原告已对该车辆电瓶进行更换维修,且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存在的其它具体质量问题,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该院判决被告应给付原告购车款6120元。
法官提醒
对于汽车等大件商品,普通消费者的专业知识有限,在实际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因此,消费者在选购汽车时,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置,并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在提车时务必仔细检查车况,如重要部件的性能、配件和内饰装潢等配置。发现问题时,消费者要及时与经营者沟通,并注意保存证据,以便出现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