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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配偶坚决不让我出去工作?可以申请离婚吗
  发布时间:2023-06-01 15:08:43 打印 字号: | |

为了家庭的共同利益,夫妻双方必然存在适当的分工。男女性别的差异也导致各自在家庭中的角色不同,唯有在有利于夫妻共同生活利益范围内,维护夫妻各方的工作、学习、社交自由,才能增进婚姻生活的美满和幸福。夫妻一方限制对方工作的,是否可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

基本案情

近日,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6年结婚,婚后李某在某国企上班,张某在家料理家务。时间一长,张某对在家当全职太太渐生厌倦情绪,故与李某协商出去工作,但是李某坚决反对,认为自己每月的工资收入足够支持家庭日常开销并有结余,张某不用出去工作。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

后经张某反复试探李某,逐渐明白李某之所以反对自己出去工作,是因为李某觉得张某在与其结婚前恋爱史较为丰富,担心张某出去工作后会背叛感情,背叛婚姻。张某感到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认为李某对自己及婚姻缺乏最基本的信任,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9年,张某未与李某协商即独自在外找了一份工作,李某得知后到张某的公司大闹,导致公司将张某辞退。后张某先后又找了两份工作后,均被李某以相同的方式破坏。

2020年,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李某表示悔改,张某撤诉。但事后李某依然如故,继续阻止张某出去工作,张某感到彻底绝望并于2023年2月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李某的出发点是自私的,将妻子当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情节恶劣,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的生产、工作权利是平等的,不存在谁优先于谁的问题。虽然受长期存在的“男主外女主内”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但在现实中,大多数女性在照顾家庭、养育子女等方面比男性倾注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此种家庭经营的分工应以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为前提,而不能违背一方意愿进行限制、干涉。

一方以侵害对方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方式使得对方的相应权利无法正常行使,说明婚姻家庭的感情基础已经动摇,离婚应当作为解决此类争议的合理途径。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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