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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3-06-05 14:55: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深入了解涉诉当事人真实诉求,实质性化解了一起行政争议案件,行政机关变更决定予以受理,原告企业同意撤回起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简介

某公司因股东变更向某旗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请变更登记。经市场监管局经审查,缺少股东会决议,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某公司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股东变更登记不需股东会表决,一纸诉状将某旗市场监管局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某旗市场监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市场监管局不服,上诉至市中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与市场监管局了解情况,“一个简单的行政登记引发诉讼,上诉到二审,是为了输赢吗?”该局负责人称:“实际上并没有大争议,我们只是尽到了登记审查义务,某公司的章程约定需要股东会决议。”;另一方面,法官与某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该公司称确实无法办理股东会决议,诉讼实属无奈之举。法官当庭指出,市场监管局细心审查申请材料体现出对工作的认真负责,但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避免机械审查,在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中,市场监管局更要主动服务,变更股东属于注入公司新动力,可以激活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是其法定职责。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讲解、协调,最终促使行政部门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市场监管局当场向上级请示,同意资料齐全可以办理。某公司当庭承诺办理完股东变更登记后同意撤回起诉。至此,一个复杂的庭审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明白诉讼的目的不是谁输谁赢,而是在于解决问题,高效、便捷地解决了本起行政纠纷。

该案的实质性化解,体现了法院有效发挥行政诉讼化解争议、保护权利、监督权力的功能,也体现了人民法院聚焦优化营商环境,依法维护市场经营管理秩序,为经济建设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担当作为。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指出,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为了解决问题,绝不是来走程序的。不让诉讼程序空转,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才是司法的价值所在。下一步,鄂尔多斯市中院将继续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行政审判的重点工作推进,充分发挥能动司法,进一步加大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力度,将调解贯穿于行政诉讼全过程,以问题为导向,促进纠纷化解,为市场主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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