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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非法猎捕野鸡?判了
  发布时间:2023-06-06 16:09:44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普法宣传力度,近日,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某某等三名被告人非法狩猎一案,扎赉特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参加旁听。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9日19时许,刘某某等三名被告人携带气枪、气枪气瓶、铅弹、热成像仪、强光手电等工具,驾驶越野车沿绰勒朝鲜屯方向寻找猎物,行驶至绰勒朝鲜屯北侧稻田附近时,被告人姜某某用热成像仪找到一只雉鸡(野鸡),后用强光手电照明,被告人白某某使用气枪非法猎捕雉鸡一只。22时许,刘某某等三名被告人驾车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专业部门鉴定,刘某某等三名被告人猎获物为鸡形目雉科雉鸡,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非法狩猎使用的疑似气枪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铅弹的非军警用枪支。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扎赉特旗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刘某某等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刘某某等三名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对其中两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刘某某等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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