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感叹:现在快递真方便。从生鲜领域要求“鲜、快、优”的果蔬海鲜,到医药领域需要精准温控的药物,再到家电家具、工业配件等大件货品,快递企业不断拓展运输品种,曾经难以运送的“硬骨头”被一个个啃下,给社会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快递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用法律武器保护了产业链末端的“搬运工”和整合上下游资源的“对接者”。
【基本案情】
小美是一名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的网店店主 ,2021年3月,开心快递公司与小美达成快递运输协议,约定由开心公司负责运送小美出售的货物,协议首重三公斤内每件2.5元,超重每增加一公斤运费增加1元,按月支付快递费。2021年3月——12月期间,开心快递公司如期按照小美提供的地址发送了快递,但小美确拒付部分快递费,截至2021年12月,小美共欠付开心快递公司快递费46418元,开心快递公司多次请求小美支付快递费,一直未果。2022年8月12日,开心快递公司将小美诉至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快递费46418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开心快递公司与被告小美达成快递运输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原告主张被告小美欠付快递费46418元,本院认为,在双方达成快递运输协议时约定是价款2.5元,对于原告的临时涨价并未经得被告同意,被告因涨价多支出价款(3649元+1429元)5078元应当核减。对于其利息的请求应当从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被告抗辩快递扣留、丢件、运输损坏的问题其提供证据无法核对形成时间,故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小美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开心快递公司欠付快递费(46418元-5078元)4134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8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开心快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审理思路】
快递公司与电商企业之间就包裹托运承运、收寄派送形成的关系是合同法律关系。审理此类案件重要的是掌握并遵循合同法律关系的办案思维,同时要结合具体行业特征,了解清楚电商物流的商业模式。
本案中,在确定了双方事实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之后,就是围绕“谁当主张什么样的权利、谁当承担什么样的义务”进行通盘考虑。即围绕诉讼请求和现在掌握的证据,进行证据梳理、排除、补强的工作。开心快递公司主张快递费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原告提交的发货记录汇总及价目表均系单方制作,且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价格和数量均不认可。开心快递公司按照小美要求进行发货、配送,保证商品及时、完好交至顾客手中——也即完成了合同的全部或者主要义务,本院通过面单确认、实名认证、倒查托运人信息等方法,认定事实,并在审理中发现,对于原告的临时涨价并未经得被告同意,因此对涨价多支出的价款进行了核减。
【法官后语】
快递行业在国内仍属于初级发展阶段,各方面还不够规范。因此,快递公司与电商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时,要尽量细致、全面,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全程留痕,利用电商平台物流全程可溯、行为全程透明的便利,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同时,电商企业也应选择正规快递公司合作,签订合同后全面履行相关义务,积极给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