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 年 5月 6日胡某借用某装饰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胡某对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2#商业楼、4#高层住宅楼、D段商业门店的主体工程,3#住宅楼二次结构带装修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大清工,建筑所需材料由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并约定了单价及付款方式等。之后双方因工程款事宜产生纠纷。胡某向乌拉特前旗法院提起诉讼,由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2021年1月5日,某房地产公司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不欠付被告工程款。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要旨】
本院审理认为,诉的利益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启动司法公权力介入予以救济的必要性,是受理诉讼的先决条件。本案中,原告某房地产公司所主张确认其不欠付工程款的诉请为消极的确认之诉。而消极确认之诉所蕴含诉的利益是指纠纷双方利害关系是否存在不明确,导致纠纷另一方感到其不安状态存在,并且这种不安状态能通过诉讼终结。本案原、被告双方系因工程款的给付问题产生纠纷,无论是作为发包方的原告欠付工程款或是超付工程款,都无法通过本次诉讼终结双方之间的纠纷,即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并无解决双方纠纷的现实必要,因此本院予以驳回。送达文书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文书已生效。
【法官后语】
一、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益或者特定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分为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
二、消极确认之诉中蕴含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启动司法公权力介入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它是纠纷一方享有的利益面临危险或情绪陷入不安时,为了消除危险状态或不安境地而诉诸于司法的手段。诉的利益是考量纠纷一方提起的诉讼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必要性和现实效果。“权利人”一方不提起诉讼而采取纠缠取闹等方式来主张权利,使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稳定状态,“权利人”这种行为是另一方处于不安状态,这对另一方造成了一定影响。消极确认之诉蕴含诉的利益:纠纷双方利害关系是否存在不明确,导致纠纷另一方感到其不安状态存在,并且这种不安状态能够通过诉讼终结。这种消极确认之诉是纠纷解决的现实必要,亦是解决纠纷的合理手段和途径。
结合本案而言,原告某房地产公司无法通过本次诉讼终结双方之间的纠纷,即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并无解决双方纠纷的现实必要。因此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