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以案释法】宜昌某公司与乌达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前调解案例
  发布时间:2023-07-06 16:23:30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乌达某公司曾多次向原告宜昌某公司采购电缆、防爆泛光灯、防爆对讲机等货物,并签订了多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质保金为货款总额的10%,质保期限为1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宜昌某公司依约向被告乌达某公司提供了全部货物,被告乌达某公司收货且未发生质量问题,被告宜昌公司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要求原告退回质量保证金,但被告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不予支付质保金,后又同意以物抵债的方式偿还质保金,但也未实际履行,截止至本次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质保金人民币599918.5元未支付,双方对付款期限也未达成合意。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遂诉至乌达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质量保证金人民币599918.5元。并支付逾期产生的利息470508.01元,共计1070426.51元。

乌达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收案后,向原告释法说理,经原告自愿同意,立案庭将案件委派至乌达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调解。乌达区诉前人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收案后,经过向原、被告双方了解案情,发现被告乌达某公司认可原告宜昌某公司起诉的全部事实,对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也没有异议,但因疫情形势影响,被告公司经营环境恶化,公司效益差,目前没有支付的能力。调解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一边向被告充分施法说理,帮助被告理解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案件久拖不决只会给被告带来更严重的后果。一边向原告解释情况,稳定原告想立刻要回损失的情绪,劝告原告因原告公司在外省要考虑诉讼成本在内的多方面因素。经过调解员数次电话沟通,“背对背”的调解,使得原本“剑拔弩张”的气氛缓和下来,原告公司最终同意对具体金额进行调解。调解员又考虑到这一次一定要达成最终调解,不能前功尽弃,便积极促成双方进行一次“面对面”的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人民调解员通过线上“一键”转为司法确认案件,保证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打消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实现了双方共赢的良好效果,原告公司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表示认可。

处理结果

原告宜昌某公司考虑到被告乌达某公司现在经营困难,为被告乌达某公司减免了部分费用,诉请中的1070426.51元最终,只需要被告乌达某公司支付原告宜昌某公司供货款及质保金共计315750.24元,于2023年5月之前付清。

典型意义

初了解该案,案件标的额达一百万元,并且涉及到外地当事人,案件解决难度大。但是经过和当事人详细了解,发现案件并不涉及实际纠纷,案件事实简单明了,只是双方缺少沟通交流,账目不清,无法达成合意,乌达区人民法院落实属地调解责任主动将案件委派到乌达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诉前调解案件,程序较诉讼程序更为简洁,案件办理进度又快,有效减轻当事人讼累,不仅达到了案结事了,还为原告宜昌某公司节省诉讼费用一万多元。乌达区人民法院也将继续推进诉源治理,持续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一揽子解决”。

 
责任编辑:任健
  • 联系我们: 立案电话:0471-6986013/6986014 投诉举报:0471-6986616 / 6986642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3号 邮编:01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