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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入职第二天意外受伤 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3-07-17 10:53:59 打印 字号: | |

入职第二天意外受伤,劳动合同没签,工伤保险也未投,劳动关系如何认定?责任到底谁来承担?

案件回顾

近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法院受理了一件工伤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调解,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2年3月份,甲建筑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乙劳务公司,并为该工程办理了《建筑施工企业农牧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事故发生时,甲建筑公司尚未来得及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将刘某报入《建筑施工企业农牧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中。后刘某进入工地从事木工工作,但入职第二天不慎从高架上坠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刘某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认定刘某受伤构成工伤。甲建筑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某人社局认定用人单位为甲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以与刘某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对某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起诉至康巴什区法院。

法院判决

受案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件经过。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但诉讼周期长,调解有利于矛盾纠纷有效化解,更能使受伤害职工早日拿到赔偿。对此,承办法官立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两个方面,多次与刘某、甲建筑公司和乙劳务公司沟通协调,就该起案件涉及的工伤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充分释法明理,努力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猜疑与不满,并从平衡各方利益角度出发,寓情于理、中肯坦诚,积极沟通、协调解决方案。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多轮磋商,甲建筑公司和乙劳务公司同意按比例向刘某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甲建筑公司向康巴什区法院撤回起诉。目前,甲建筑公司和乙劳务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相关赔偿责任,该起行政争议取得实质性化解。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用工时,应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新入职员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后再安排上岗,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同时,应重视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从源头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在职工遭遇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要及时将受伤害职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详细调查事故发生经过。在工伤认定期间,积极提交相关证据,避免行政与司法程序空转。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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