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在通辽市库伦旗某牛市收牛时,被胡某的牛撞伤。李某的朋友将李某送至医院并报警。当地派出所经过调取监控查明是胡某的牛撞伤了李某。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腰左侧横突骨折,全身多出外伤,住院治疗。“牛撞人”事件发生后,李某找胡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库伦旗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万余元。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与原告电话沟通询问案件详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证据、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承办法官了解到,事故发生当天,被告去该牛市贩卖牛,把牛卖给案外人后,在负责装车过程中,牛因受惊吓突然跑向原告,将其撞伤。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双方对是否赔偿及损失数额均各执一词。
本案中,被告胡某虽抗辩已将牛卖给案外人,但“牛撞人”事件是发生在被告作为卖方负责将牛装车的过程中,即买卖双方在牛交接过程中,被告将牛向买方交付之前发生的撞人事件,故被告作为牛的占有人、控制人,对牛负有管束义务而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这次事件的发生中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多次向当事人释明本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胡某当庭向原告李某支付了合理合法的赔偿款,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动物一般不具有对自身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对人造成损害的危险性,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肩负起对动物控制、管理的责任。除法定抗辩事由外,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当然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并不意味着侵权责任人完全不可免除或减轻责任,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情形时,侵权责任也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饲养动物应注意做到依法、文明饲养,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约束和管理,不要将其放置在公共空间,避免潜在危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