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上午,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逃税案,现场10余名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旁听。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对内蒙古某商贸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查处发现,该商贸公司与多家公司发生煤炭购销业务,未确认销售收入,存在少计收入或晚确认收入情形。合计应补缴税款为1020379.17元,2017年、2018年该企业少缴税额均占当年应纳税比例100%。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单位内蒙古某商贸公司、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被告人郭某某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待合议后择期宣判。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二连法院提醒广大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要不断规范自身的纳税行为,依法纳税申报,防范逃税罪风险,争做诚实守信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