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我为群众办实事丨格式条款欠公平 公正司法解民忧
  发布时间:2023-07-28 16:48: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居民张大叔专程来到新城区人民法院毫沁营人民法庭,向庭长赠送一面印有“明察秋毫 公心断案”的锦旗表示感谢,因庭长外出办案,毫沁营人民法庭法官助理、书记员代为接收锦旗。张大叔表示:“感谢法官公正的判决,解决了我很长时间以来的困扰,真心感谢法院的工作。”

基本案情

在张大叔与某幼儿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为了让心爱的外孙受到良好的教育,张大叔将外孙送到某幼儿培训学校参加课程。商场里幼培机构和蔼可亲的老师和气派的装修,让张大叔觉得选对了培训班,并没有仔细看合同就爽快的在培训协议上签字并付款。

“两年了,机构不停更换地点,又以各种理由暂不营业,课也没上成,学费也不给退。”交了13000多元学费,外孙却基本没有上过课,向来节俭的张大叔觉得钱花的冤枉。“给孩子花钱心里高兴,真要是给自己,那舍不得花那个钱。”眼瞅着日子一天天过去,外孙渐渐长大,幼培课程已经不再符合外孙需求,张大叔心里越想越觉得不是滋味。

“课都没上,学费应该退回来。”张大叔与该培训机构多次沟通,但总是被以不符合退款条件为由拒绝退款。无奈之下,张大叔将该幼儿培训机构起诉到新城区人民法院。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庭长详细了解案情并认真审查证据,发现张大叔与教培机构签订的合同存在“格式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培训机构对合同背面小字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张大叔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培训机构违约行为致使张大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培训费。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大叔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责任编辑:任健
  • 联系我们: 立案电话:0471-6986013/6986014 投诉举报:0471-6986616 / 6986642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3号 邮编:01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