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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 法院:赠与行为无效
  发布时间:2023-07-31 14:59:2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和某(男)与杨某(女)经人介绍于2010年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9年,和某通过网络认识了郭某(女),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在与杨某婚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微信、银行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赠与郭某12万元,次年,杨某发现和某上述行为后与和某协议离婚,但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双方发生分歧,杨某主张夫妻共同财产25万由两人平分,和某则以已经将12万元赠与郭某为由,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只有13万,并要求分割。杨某曾多次找到郭某要求返还财产,均遭到拒绝,无奈诉至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郭某返还财产。

法院判决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杨某与和某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特别约定,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和某赠与郭某的1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某在与杨某婚姻存续期间未经杨某同意,擅自将巨额款项赠与第三人郭某,侵害了杨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而事后也未得到杨某的追认,因此该行为自始无效。同时和某与郭某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该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与公序良俗原则,和某的赠与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赠与行为。杨某诉请郭某返还财产,于法有据,遂判决郭某返还杨某财产共计12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其有着平等的处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法律规定;任意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构成无权处分,事后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追认,该处分行为自始无效。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出轨,并做出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系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以及公序良俗原则,该类赠与行为在法律上为无效行为。受赠与人负有返还义务,对于不能返还原物的物品,则应给予相应补偿。该规定旨在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良好的公序良俗。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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