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案情
2020年,达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2023年7月,驾驶证被吊销的达某又开车上路了,在驾车行驶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达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5mg/100ml,属醉酒驾驶。符合危险驾驶罪入刑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达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判被告人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被告人达某因酒驾被判处刑罚后不知悔改,依然心存侥幸,再次触犯法律。无视法律的任性而为,最终躲不过法律的惩处。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既是对自已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我们须以达某为鉴,做拒绝酒驾的示范者、宣传者,做文明健康生活的管理者、倡导者,为了自身的安全,为了家人和他人的幸福,握好手中的方向盘,文明驾车,拒绝酒后驾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