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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什么是执行和解?和解协议有可执行力吗?
  发布时间:2023-08-25 09:28:20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环节,执行一直以来也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一些当事人在拿到生效裁判文书后,为了更快兑现自己的胜诉利益,会与债务人达成和解,有时还会要求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强制执行。

那么,到底什么是执行和解?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案情介绍

2021年6月12日,原告魏某、谢某与被告刘某、范某、李某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原告(乙方)经营,土地流转费为24万元。合同签订同时,原告已将合同款24万元全部给付被告。后由于被告未能将土地交付原告经营,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全部土地流转费,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退款,故诉至包头市九原区法院。

九原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致使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无法实现,该合同无效,判令三被告返还二原告土地流转费2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刘某、范某、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包头市中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过程

因刘某、范某、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2022年9月15日,魏某、谢某申请强制执行。九原区法院执行法官多次电话传唤被执行人刘某、范某、李某,但三人一直未到庭,遂执行法官前往三人住所地多次寻找,最终三名被执行人到庭。

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请人魏某、谢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范某、李某经过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三名被执行人分三期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履行完毕第一批款项后,申请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账户冻结和“限高”等信用惩戒措施。

协议达成后,两名申请人向执行法官询问:“和解协议他们不履行怎么办?我们是不是又要找律师来帮我们打官司?”面对申请人的疑惑,执行法官一一进行了解答。同时,也当场将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告知了三名被执行人,责令其应当诚实守信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

三名被执行人于2023年3月1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了18万元及执行费;剩余6万元应于2023年5月1日前还清,但三名被执行人内部出现纠纷,均不愿履行剩余还款义务。

随后申请人魏某向执行法官反映此事,执行法官于2023年6月20日上午组织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之一刘某的住所地,苦苦等待但并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刘某。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同意留守,等待被执行人出现。

6月27日,执行法官接到执行线索,被执行人刘某正在住所地活动,执行法官闻线索而动,快速出击,前往刘某住所地,成功将躲在屋内的被执行人刘某拘传至法院。

被拘传的刘某表示,根据还款协议其还应承担2万元还款义务,剩余未履行款项应由另两名被执行人承担,并当即将2万元给付申请人魏某。执行法官随即通过电话和另两名被执行人取得联系,责令其限期将剩余未履行款项给付申请人,否则将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另两名被执行人迫于法院执行压力,在得知被执行人刘某还款后不久便将剩余未履行款项转账给申请人,至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执行和解是什么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新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执行和解的条件:

1、和解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是在受他方威胁、欺诈、利诱或者在自己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

2、和解的内容合法。

3、和解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结束前进行。

4、和解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或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

达成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该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可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2、执行和解协议不得作为执行依据。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该和解协议作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执行和解协议反悔的处理。

(1)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如果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已经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时,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第十三条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应放弃侥幸心理,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才。确无一次偿还能力的,也可经人民法院主持,与申请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

但是,任何躲避、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等行为,最终都逃不过被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将由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于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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