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往往产生于相互熟识的主体之间,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双方通常只存在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条,甚至对利息都没有约定,那么此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时,能否主张利息呢?近日,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张某与孟某相识多年,2019年开始,孟某陆陆续续向张某借钱应急,张某也很爽快地将钱借给孟某,在双方协商同意下,孟某向张某写下借条,约定好时间偿还,并未约定利息。到了约定时间,张某向孟某索要借款及相应利息,孟某则称暂时无法偿还,以各种理由推脱,张某在多次讨要无果后,将孟某诉至托克托县法院。
法院判决
庭审中,原告张某认为自己好心借钱帮被告孟某渡过难关,而孟某却不履行还款义务,要求其对所欠金额及相应利息进行偿还。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孟某向原告张某借款,被告孟某理应偿还。对于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孟某支付利息的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并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原告张某亦未能证明双方之间是否就利息支付达成补充协议,对于张某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孟某偿还借款,驳回原告张某主张被告孟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则视为无息,故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还款期限内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当事人双方在书写借条内容时应明确约定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时间,写明借款人相关信息,为保证还款还可以约定担保人或约定其他担保方式,最好能写清借款用途,不要只简单写“今收到某某借款**元”。另外,借款协议不直接代表发生借款事实,如果在协议中不标明借款已支付,在付款时还应补收借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