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林郭勒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乔某偿还原告梁某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175864元。
2014年10月,乔某向梁某借款10万元。2020年10月15日,双方就该笔借款进行核算,乔某为梁某出具了载明金额为25万元的借据,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后乔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7月,梁某诉至法院要求乔某偿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34837.2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与乔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乔某借款后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应及时履行还款责任。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2020年8月20日为节点计算利息,节点前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节点后利息以起诉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司法保护上限计算。经计算,乔某应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75864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长期活跃于社会生活中,但大家应该注意,不是任意约定的利息都受法律保护。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2020年8月20日以后,以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就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更新浮动。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2023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45%,如果约定的借款年利率超过了13.8%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015年8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