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茂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案件承办法官秉持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的理念,从立案、送达到开庭审理,以最快最有效的方式组织双方到“圆桌法庭”进行调解,通过座谈的方式耐心解说,最后成功调解结案。
庭审结束后,被告表示,以后会按时支付抚养费,不再发生此类情况,平时会多关心自己的孩子,让孩子在愉快的环境中好好学习、成长。原告也表明态度,相信并理解自己的父亲,以后会加强与父亲的沟通交流。
案件起因
原告的父母离婚时,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原告父亲即本案被告,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起初被告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但近期 ,被告以手头紧为由,未支付二个月的抚养费,使原告生活出现困难。迫于无奈,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每月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
法官普法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应承担抚养的义务;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也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