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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小伙儿非法买卖枪支 触法获刑悔不该
  发布时间:2023-09-05 09:46:03 打印 字号: | |

利用互联网微信群、论坛等发布贩卖枪支信息,从中获利,一男子因此触法获刑。近日,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基本案情

刘某甲作为一名枪械爱好者,相较普通人有较丰富的枪械知识。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多次购买枪形物,2022年6月,刘某甲将一支“忽必烈P1”型号的枪形物出售给王某某,同年7月,刘某甲又通过微信出售一支MST2011(称“魔术贴”)枪形物。同年5月,刘某乙和被告人刘某甲商定购买了一支M18型号的枪形物,7月刘某乙被抓获,扣押的刘某乙持有的枪形物中包含从刘某甲处购买的M18型号的枪形物。后经鉴定,以上3支枪形物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法院审理

二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3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且被告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故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者的动机有很多,有因个人爱好而收藏,有因打猎吃野味的猎奇心理,也有为出入防身佩带的……但枪支是致命的武器,在人民警察手里能保家卫民,在不法分子手里那就危险至极,我国对枪支实施着严格的管控措施。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切勿因个人喜好或一时贪念,非法制造、买卖、持有、私藏枪支,而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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