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吴某与云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同年喜迎儿子的出生。因工作性质,丈夫吴某常年在外工作,照顾儿子的重担便落在妻子云某一人身上,无法外出工作,妻子云某便成了“全职妈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的争吵日益增多。
2019年云某带着儿子回到辽宁老家生活,在分居四年后,云某将吴某起诉至法院。因其长时间独自照顾儿子,同时在家庭中负有较多义务,在离婚同时提出向丈夫吴某给付“家务补偿费”的请求。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原、被告均向法官表示婚后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日渐生疏,如今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均同意离婚。
在原、被告对儿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后,被告吴某对原告云某“家务补偿费”的诉求不解,认为在分割财产时已照顾了原告和儿子。
“家务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根据这一规定,你们夫妻中如果有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另一方就应当给予补偿。云女士独自抚育孩子、料理家务,承担了较多的义务,也为你安心在外工作创造了便利。不管是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情理的角度来说,她都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吴某考虑云某确实在婚后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劳动与照看儿子的事实,同意向云某支付“家务补偿费”1万元。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什么是家务补偿?
家务补偿指的是离婚时,夫妻中的一方因平时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务方面付出较多,在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额外经济补偿的制度。
家务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每个家庭情况不同,很难做到统一。
案件审理中,法官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二是一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三是另一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四是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