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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先予执行 点亮生命绿灯
  发布时间:2023-09-18 09:05: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在包头市九原区法院执行法官的数次耐心调解下,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被执行人当场给付38万余元。

王某2020年在被执行人某医院出生,出生时因该医院医护人员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致使刚出生的王某因医疗损害造成身体受损,产生相应医疗费用,需第一时间启动治疗。根据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该医院先行支付医疗费用3万元。因该医院始终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某的法定代理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了解到王某正处于治疗的关键时期,第一时间与该医院进行沟通。最终在数次协调下,该医院不仅将应先予执行的3万元给付,而且将该案后续治疗费用共计38万余元全部当场给付,保证了王某的最佳治疗时机和经费。同时,该案避免了后续再次进入执行程序,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降低了群众诉讼成本、减轻了群众诉累。

法官说法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一般只有在案件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够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特殊情况下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一)“四费一金一酬”案件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

(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执行的程序

(一)启动

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开始,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类似于诉前保全制度的启动程序。

(二)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裁定

人民法院在收到先予执行申请后应及时作出裁定。

(四)救济

1.复议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赔偿损失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因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先予执行,所以被申请人如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先予执行措施可以解决申请人的燃眉之急,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合法保护当事人权益。裁定先予执行,实际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部分实体权利,因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明确,即“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

对先予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执行回转,将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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