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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银行借出的钱不能再借贷给他人!
  发布时间:2023-09-27 17:31: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债务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债权人,并对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张某以购房需要资金为由向李某借款10万元,碍于朋友关系,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元,并转借给张某。两人就上述借款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后因张某未按时偿还欠款,李某多次催要,张某却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李某将张某诉至海拉尔区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向张某出借的款项来源于银行贷款,非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李某与张某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后的利息约定亦无效。民间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张某因借款合同无效取得借款1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向李某返还借款10万元,并按照李某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李某要求的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出借人也可能面临因无法收回借款导致逾期而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转贷人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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