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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微信群内辱骂同行 是否侵犯名誉权?
  发布时间:2023-10-12 16:05:37 打印 字号: | |

微信作为日常沟通联络的网络公共社交平台,用户通过平台聊天交友、分享日常,共享信息、便利沟通。但有的人却通过这一平台肆意辱骂他人、宣泄情绪。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权益呢?

日前,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在微信群内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郭某、侯某二人均为旅游行业从业者。因在一次行程中郭某的顾客私自与侯某互加联系方式,导致之后的行程中郭某工作开展遇到困难,对其经济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失。

行程结束后,利益受损的郭某越想越气,在4个总共近千人的行业工作群中发送“你有没有道德底线”等侮辱性文字,并配有侯某的照片。侯某发现后立即与郭某进行了交涉,并要求其删除,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

侯某认为郭某的行为损害了他的名誉权,给其工作生活带来了不便,同时造成了精神伤害和利益损害,遂将郭某诉至额尔古纳市法院,请求判令郭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达成和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查看了双方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确认被告郭某确实发表了侮辱性语言。

考虑到双方是同行,在今后的工作中免不了打照面,为了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承办法官打算尽力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握手言和。

“其实这个纠纷本来就是郭某一时冲动引发的小事,工作中产生磕磕碰碰都是难免的,你们可以把自己在生活中经历的类似情况跟他俩唠唠,再讲讲你们是咋处理的,也能让他们缓和下情绪,反思一下自己的行为。”

“中国人讲究以和为贵,同行间存在着竞争是不假,但更多的应该是互利互惠,才会实现双赢。”

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朋友进行了沟通,希望他们能从情理的角度多做当事人的工作,同时对被告郭某侵权行为进行了普法教育。经过多方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当场握手言和,原告侯某撤诉,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名誉权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侵权的形式有哪些?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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