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屋腾退的执行案件,一直都是法院执行工作中难啃的“硬骨头”。近日,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法院执行干警远赴千里之外的苏尼特右旗联动执行,成功执行了一起涉房屋腾退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贯彻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采用刚柔并济的执行措施,妥善处理腾房难案,通过现场释法说理、剖析利害等方式,最终使被执行人主动搬迁,双方当事人积极理性化解纠纷。
该案系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迟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多次达成口头协议,但被执行人均未按协议履行。法院经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姚某有两套房产,一套为距离法院所在地150公里的自住房,一套为距离法院500公里的闲置房,第一套房产虽然方便开展执行工作,但是考虑到处置该房产必然对被执行人生活产生较大影响,有悖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法治理念,故选择了距离500公里的第二套房屋作为本次处置的标的物。
在评估拍卖阶段,为了尽可能降低被执行人所担负的成本,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没有采用收费的委托评估方式,而是通过商议对处置标的确定了双方都认可的起拍价,后经两次拍卖,该标的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接收该房产以物抵债,并将超额部分汇入法院执行专户。
接到申请后,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支持了以物抵债的申请,并将法律文书邮寄送达被执行人,同时在处置房屋显著位置张贴了限期搬迁的公告,期间多次通过电话等形式告知被执行人主动退房可以节省多项费用,但被执行人依旧未在限期内自行腾退房屋,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腾退。
为保障腾退工作顺利开展,执行干警制定了详细周密执行方案,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设立应急预案。因该房产距离较远,可支配的人力物力有限,执行干警提前联系当地法院,并通过当地法院又进一步联系到当地社区、公安、医疗、公证处等机构,为腾退工作做了严密的部署。
2023年10月9日,执行干警跨越千里奔赴苏尼特右旗,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腾退。在路途中,执行干警再一次联系了被执行人,并将法院强制措施和腾退准备工作悉数告知,被执行人看到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心,再细算出强制执行中其需要承担的相应成本,终在最后一刻赶往现场选择自行腾退。
在法院干警的监督帮助下,被执行人经过8个小时终于将房屋腾退完毕,同时也节省了强制搬迁中会产生的搬迁费、公证费、保管费等一系列费用。至此,腾房工作顺利完成,一起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寄语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主动履行义务,都会减少败诉当事人相应负担,今天给大家简单梳理一下每个阶段的费用:
1、执行费:执行费是法院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收取的费用。在法院指定的履行期间内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不必再支付执行费。
2、迟延履行金和利息:迟延履行金是指因在裁判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未履行,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加收的惩罚性利息,以案件标的为基数按日计算,加上债务本身约定的利息,长期不履行会导致债务金额快速上升、
3、拍卖辅助费、评估费:拍卖辅助机构费、评估费是指在财产处置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拍卖辅助机构、评估机构参与到处置工作中,从而产生的费用。实际工作中,部分当事人恶意拖延、干扰法院财产处置的行为不仅会导致自己因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会导致财产处置周期变长,间接导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相应增加,而当事双方在执行中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不仅能有效降低财产处置周期,如果能在评估前针对处置财产确定一致的估价意见,还会节省评估费用。
4、其他费用:财产处置完毕后的交付环节中,尤其是房产等不动产的交付,如房屋内物品没有清空,则人民法院需要在交付进行腾退,强制腾退时不仅要委托第三方进行搬迁、运输,有时候也需要委托如公证处等机构到现场勘察、清点,若涉及物品保管的也需要支付保管等费用,上述费用基本上都由被执行人负担。同时,因被执行人拒收腾退物品造成的物品损失,也需要由被执行人承担。所以,当事人主动搬迁,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财产损失,同时也能节省如搬迁、公证、保管等费用。另外执行中如需要审计、鉴定等情况,所发生的费用通常都由被执行人承担。
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既可以彰显诚实守信的自身形象,又可以降低自己费用负担,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