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日常工作中,执行和解是一种常见的结案方式。具体来说,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陆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2015年被告雇佣原告为某小区做内、外墙抹灰、屋面、楼梯贴理石及楼层打地面,双方签订一份合同,产生劳务费1,190,523.39元。截止2020年,尚欠152,407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执行情况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陆某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随后杨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后,承办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押其名下车辆一台。执行过程中,经承办人悉心劝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其名下车辆作价抵账,再给付现金一万元,剩余执行款分两期履行,申请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执行和解具有灵活、简便的特点,能够以一种柔和的方式及时、有效的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结束执行程序。执行和解制度的适用,一方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节约了执行成本,推动了案件执行进程,避免了案件积压,提高了执行质效。同时,以低成本定分止争。执行和解对于实现公平、正义、诚信的社会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