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调解一起离婚纠纷。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对彼此了解较少,草率结婚,致使婚后生活时间极短,就产生矛盾并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庭审过程中双方离婚态度坚决,经过法庭耐心调解,双方坚持离婚,法庭无奈准予离婚。原告诉求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万元,被告认为10万元在举办婚礼过程中已经花销,同意返还一部分,法官在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后,考虑到双方对彩礼返还等有一定分歧,若处理不当,矛盾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在调解的过程中,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并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从情、理、法角度入手,认真细致做双方思想工作,建议双方各自适当让步。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方分期返还彩礼8万元。
法官说法
确定彩礼返还时,会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但是可能已经为筹办婚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费用,对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彩礼双方可能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消耗。
婚约彩礼纠纷的防范和化解,根本在于每位父母、每个家庭都应当将深厚感情作为缔结婚姻的基础,不应将彩礼轻重作为攀比的筹码。处于婚姻缔结中的双方,需要互相理解、互相包容,方能长长久久、美满幸福。与此同时,全社会应当共同营造“崇尚节俭、互相尊重、信任包容、责任奉献”的婚恋观,共同摒弃高价甚至天价彩礼,以实际行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筑良好道德风尚!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