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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主播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
  发布时间:2023-10-23 15:10:0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的规模逐渐扩大,网络主播成为新兴的就业岗位,有些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与主播签订合作协议,在签订了合作协议等民事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请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近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玉石行起诉主播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纠纷。

2022年8月26日某玉石行与蔺某签订了一份《带货合作协议书》,合作期限为1年,蔺某的待遇由底薪和提成构成,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权利义务。在合作期间,双方发生纠纷,蔺某提前停止主播带货,某玉石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蔺某在审理中辩称与某玉石行形成劳动关系,故该玉石行无权主张违约金。

法院审理

通过审理,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看,蔺某与玉石行签订的《带货合作协议书》并非劳动合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是民事相关法律,系平等主体之间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委托带货销售等事项的约定,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

从收入来源及分配方式看,底薪仅是蔺某收入的一部分,蔺某通过网络直播赚取的费用需按《协议书》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成,即玉石行也要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成费用,以上双方这种收益分配方式与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支付各类费用有着本质区别。

从工作内容及工作模式上看,蔺某直播的账号系原告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提供,蔺某虽需要按时到玉石行提供的直播地点进行直播,但这并不能等同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

综上,双方缺乏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双方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基于上述认定,结合蔺某的违约行为及玉石行的实际损失,依法作出判决,由蔺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双方对于判决结果均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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