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案件。
2022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按照上线要求,将银行卡内的现金取现并交其上线,被告人李某某帮助转移赃款人民币7333元,在此期间帮助上线进行取款、存款等活动共计获利人民币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退赃,积极退赔。
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李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现象频发,相关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许多犯罪分子会通过各种手段,引诱人们为其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
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不仅会为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可能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让自己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