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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以“诚”示人,以“让”还之
  发布时间:2023-10-26 16:53:34 打印 字号: | |

"借据中虽然未约定利息,我认可双方当时口头约定利息是二分,就是我们不来,起诉到哪儿我们也认二分的利息",被申请人范某、郭某诚恳地说到。“借据中没写利息,我也没证据证明约定利息的事实,12年了,今天他们还认约定2分利息的事实,冲他们这点实在。我同意3万元抵顶本金,剩余7万本金分期给我,全部利息我放弃不要了”,申请人王某激动地说到。最终,双方在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法官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矛盾纠纷顺利化解。

此纠纷的化解关键在于,虽然借款时间已12年之久,但被申请人仍认可双方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其以“诚”示人,对方以“让”还之,最终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如借据中双方未约定利息,一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利息的事实(如对方定期规律转款给一方,可依规律推定双方约定利息的事实),且另一方不认可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一方请求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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