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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化纠纷 诉源治理有成效
  发布时间:2023-11-01 16:02:51 打印 字号: | |

“如果鉴定,你们双方将要负担高额的鉴定费用,且鉴定的时间较长,只会将损失扩大,现在你们达成和解的这个数额是比较合理的,你们再考虑考虑…”这是博荣法庭的法官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调解。

案件起因是由于原告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的修理费用较高,想通过鉴定确定车辆损失具体数额,因该车辆系新车,可能存在贬值损失,原告想通过鉴定确定贬值损失的价格。于是同时申请了诉前车辆损失鉴定及车辆贬值损失鉴定。

但通过调查了解,被告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已经完成定损,对车辆修理费没有争议,只是对车辆贬值损失存在异议。同时本起事故原被告双方为同等责任,针对两项鉴定,产生的费用有双方均摊的可能,坚持鉴定只会将损失扩大,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所以为了避免扩大损失,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庭决定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

通过与原被告耐心地解释,向原被告释明了诉讼可能产生的风险、两项鉴定的大概费用,双方一致同意放弃诉前车损鉴定。由原告到4S店进行车辆修理,保险公司承担车辆修理费。针对车辆贬值损失,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对给付金额达成一致,被告当场给付了贬值损失。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在今后的工作中,博荣法庭将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要求积极践行于实践中,打好主动仗,为诉源治理工作提供更加优质服务。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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