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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离婚后一方不让探望孩子,可否拒绝支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3-11-13 16:12:34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原告赵某某2018年7月1日出生,母亲杨某与父亲赵某于2022年6月6日乌拉特前旗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由母亲杨某抚养,父亲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大学毕业为止,父亲赵某可随时探望。原告父母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2022年之前父亲赵某陆续向原告支付抚养费4500元,后双方因探望小孩产生矛盾,赵某以杨某拒绝让其探望小孩为由拒绝支付后续抚养费,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赵某支付欠付的抚养费。

审理结果

通过“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背对背、面对面对双方当事人及近亲属释法明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庭前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赵某于2024年1月5日前给付原告赵某某抚养费8500元,并从2023年10月份起分别于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十八周岁之日止。

法律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探望权”和“给付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并未为支付抚养费附加任何条件,“支付抚养费”系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不能人为的附加条件而拒绝履行,故“不让探望”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遇到“不让探望”致使探望权无法行使的情形下,可以诉至法院请求另一方协助行使探望权。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要求直接抚养方配合协助,如拒不配合协助,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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