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15日,兴安盟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与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部分政协委员,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旁听案件庭审。
2022年,史某、张某某二人携带电鱼机及电抄网在五岔沟林业局西口林场施业区小河内,使用电鱼机及电抄网等工具非法捕捞东北林蛙49只;2022年11月,王某某在扎赉特旗吉日根林场施业区河沟内,使用智能可调脉冲电源和电瓶等工具非法捕捞蛙类野生动物157只。两起案件的被告均使用电鱼的工具非法捕捞“蛙类”(共计206只),经鉴定,均为无尾目蛙科属东北林蛙,两案件中非法捕捞的林蛙共造成生物资源损失266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对林蛙实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
公益诉讼起诉人兴安盟检察分院认为,两起案件被告在未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捕捞野生东北林蛙,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一定危害和影响,致使生态安全和国家生物资源遭到损害,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向兴安盟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事实、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举证质证。两案件的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违法事实表示完全认可,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最终,在合议庭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两案被告分别委托第三方并在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同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下一步,兴安盟中院将以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加大人民环境权益保护力度,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坚持公正司法、守正创新,坚定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牢记国之大者,为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官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