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其智能化、移动化的优点让群众生活更加便捷的同时,也让犯罪分子看到了“可乘之机”,将犯罪之手从“线下”伸到“线上”,赌博活动也因此披上了隐形外衣。
近日,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手段开设赌场的案件。
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逍遥游”网络游戏平台开设赌场,组织他人通过“炸金花”形式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经鉴定,通过其某某提供的赌博平台流转的涉案赌资金额高达516.88余万元。期间,其某某从中获取利益32.52余万元,参与赌博人数达243人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被告人其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没收犯罪所得32.52余万元,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微信、APP等平台开设网络赌场,相较于传统的线下赌场,网络赌博通常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追赃较难。开设赌场、参与赌博害人害己,更会受到法律严惩。希望广大群众认清赌博活动的本质,不要抱有网络虚拟无人知晓的侥幸心理,自觉抵制并远离网络赌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