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车买卖双方应及时过户,从法律上完成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保障车辆来源的合法性,避免买到走私车和盗抢车等,同时明确买卖双方与车辆相关的责任划分,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原告顾某与被告二手车行于2014年签订了《旧机动车双方交易协议》,被告将大众帕沙特汽车一辆以车库换车方式卖于原告,原被告协议车辆价款为80000元,原告已付车款20000元,另外60000元原告已用丽都花庭车库抵顶给被告二手车行,双方签订协议后,被告二手车已实际交付车辆给原告,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保证车辆没有经济纠纷,若有经济纠纷退还原告捌万元整。后原告将该车辆又卖给他人,2018年,在前往鄂尔多斯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该车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滞留,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19年出具关于涉案小型汽车的情况说明,内容为“…车管所民警发现该车存在车辆识别代号挖补,车身焊接情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4.1.3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将该车滞留,等待进一步调查,该案件正在调查当中”,2021年,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委托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是否为拼装车及车辆唯一性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为帕萨特牌轿车车身存在整体切割、拼接现象,改变了车辆结构,且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和许可,符合GA802-2014《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3.12拼装车、3.13非法改装车定义要求;其发动机号码被改动,原号码未能显出,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被切割挖补,无法确认该车唯一性。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买卖的标的物为二手车,虽然双方已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交付义务,但根据交通管理大队委托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作出的鉴定意见为帕萨特牌轿车车身存在整体切割、拼接现象,改变了车辆结构,且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和许可,符合GA802-2014《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3.12拼装车、3.13非法改装车定义要求;其发动机号码被改动,原号码未能显出,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被切割挖补,无法确认该车唯一性的事实,导致原告无法实现购买案涉车辆的合同目的,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原告在购买车辆时,未对车辆的质量等相关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且在购车后的四年左右,未进行车辆变更登记,其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对原告诉请的资金占用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适用事发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