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借钱给别人,没有纸质借条只签了“电子借条”这样的官司能不能赢?
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初因赵某某急需用钱,故分多次向周某借款,周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赵某某共计借款7200元。后被告赵某某用一部苹果手机抵顶了5100元,剩余欠款被告赵某某于2023年2月20日通过微信平台的“腾讯电子签”功能向周某出具个人电子借条,借条对双方身份信息、借款事由、借款金额、期限、管辖法院等均予以明确。
借条载明“为其他事由,本人向周某借取本金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借款年利率0%,自2023年02月20日出具,需在2023年03月15日归还。还款方式为:2023年03月15日一次性还本付息。本借条自周某向赵某某支付借款本金时生效,支付方式为微信转账。本借条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立此为据;”赵某某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周某在“出借人”处签字确认。之后,赵某某向周某还款200元,剩余借款到期后周某催还借款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院审理认为,“电子借条”的出具系通过人脸核实确认身份真实后,在线上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同时,签署完成的借条也使用了区块链存证技术确保其不可篡改,整个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周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也佐证了双方借款关系,故判令支持周某要求赵某某归还款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