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合同已成为经济往来的重要方式,与此同时,以合同为幌子进行诈骗的现象也日渐突出,可能一不小心就会落入诈骗陷阱。镶黄旗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一起以投资合同为诱饵进行诈骗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吴某与镶黄旗某公司签订硅石购销协议,协议合作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被告人吴某未继续签订合同。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吴某为偿还个人债务,虚构已承包镶黄旗某公司硅石破碎、开采、挑选和出售的事实,与被害人王某签订虚假投资合同,骗取被害人投资款10万元。2021年10月份,被害人王某无法联系被告人吴某,此时吴某已离开镶黄旗下落不明。2022年4月份,被害人王某经多处打听发现,涉案硅石项目早在2021年就已停产,至此被害人王某才发现自己被骗,随即报案处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与被害人签订虚假投资合同,骗取被害人钱财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综合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番“空手套白狼”操作,看似行云流水、毫无破绽,最终却套牢自己、身陷囹圄。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也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请大家在生活中切勿贪小便宜而轻信各种虚假套路,务必提高警惕,增强反诈防骗意识,擦亮火眼金睛,捂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