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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书面约定利息,法院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11-24 09:25:58 打印 字号: | |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在书面债权凭证中约定利息,但如果借款人连续有规律地还款,足以印证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并已实际履行的事实,符合口头合同的构成要件,应视为有息借款。近日,达拉特旗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借款人连续有规律的返还借款推定为存在利息约定。

2022年3月2日,刘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20万元。同日,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200000元,现金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至2022年5月2日,借款人刘某。”原告陈述借款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5%,被告不予认可。借款后,被告刘某于2022年4月到9月向原告王某每月还款7000元,2023年2月23日还款10000元,于2023年2月28日还款10000元,2023年3月18日还款50000元,2023年5月4日还款10000元,2023年5月15日还款20000元,上述共计还款14.2万。此后刘某未再向王某支付任何款项。

王某认为,其与刘某曾口头约定按月息3.5%的标准计收利息,刘某借款后按月连续有规律返还的7000元均为利息,其余部分为偿还的本金。因此,王某认为,刘某拖欠其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未还,双方由此涉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刘某返还的142000元款项是借款本金还是利息?

庭审中,原告王某称,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该142000元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3.5%的标准连续有规律返还的利息,多余部分为本金,案涉借款应当系有息借款。被告刘某辩称,其返还的142000元的款项,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应属返还本金,案涉借款应属无息借款。

法院认为,虽然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关于利息的约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通过银行流水显示,刘某的还款日期、金额有明显的规律可循,即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3.5%的标准计息,可以印证王某所述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并已实际履行的事实,符合口头合同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认定案涉借款为有息借款,但因王某主张的月息过高,超出法律的规定,故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月息计算后作出如下判决:依法判令被告刘某返还剩余本金8万元,并返还从起诉之日起至剩余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形式通常采用不要式原则,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规定特定种类的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是口头协议方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其最大弊端是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除非对方承认借贷事实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难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口头合同构成要件包括:

一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了履行,应视为合同成立;

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无异议,仅对合同非必要条款发生争议,应认定合同成立;

三是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应认定合同成立。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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