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某、崔某等7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致使水产品资源和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由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受理后,鉴于部分被告人分别在黑龙江省双鸭山、佳木斯、宝清县等地,应诉较为不便,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刑事庭干警通过与被告人电话联系,取得公益诉讼起诉人及各被告人同意后,决定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线上开展庭前调解工作。此次调解,2名被告苏某、崔某到庭参与调解,5名被告分别地处三地,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线上庭审系统参加庭审调解。整个庭审过程顺利流畅,双方当事人表达意见未受时间和空间影响,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法官释法析理,双方达成由7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6,744元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费4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调解协议,并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对调解协议进行了确认。
此次线上远程调解,不仅促使当事人积极赔偿生态修补赔偿金,推进湿地生态环境中野生鱼类资源可持续发展,减轻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也是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立足岗位职能,节约司法成本,高效办理案件的集中体现。
下一步,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运用远程审理、全程录音录像、多媒体示证等技术手段,有效降低当事人应诉成本,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