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之前是我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有误会,是你们一直以来的努力消除了我的误解,原来执行工作那么不容易。”近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来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将一面锦旗送到执行法官手中,真诚的表示。
基本案情
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科尔沁区法院判决被告申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给付原告刘某某本金26300元及利息1849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三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原告刘某某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在未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仍未找到被执行人张某某、吴某某行踪的情况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申某某采取拘传措施,执行到位26300元。近日,申请人刘某某再次来到执行局,表明后续没有收到3名被执行人的剩余案款。
执行法官再次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张某某、吴某某不仅依旧不见踪迹,其二人名下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又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申某某名下财产及行踪,经过努力查控,发现申某某同时还是其他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案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划扣其银行存款。面对这样的情况,申请人刘某某显露出对执行工作的不满,多次来到法院上访。
每次来访,法官均耐心安抚刘某某的情绪,在说明最新的执行进展的同时向其解释执行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并未放弃对线索的查找,终于,通过“草原执行110”找到了被执行人申某某,并将其拘传回法院,但申某某一直表示自己不是实际使用人,只是担保人,已经帮忙偿还了一部分案款,不应该再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并拒绝给付剩余案款。
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给申某某释明担保责任,告知其担保人要和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虽然其是担保人但也是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法院也将依法对其实施下一步执行措施,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这些后果不仅会对其正常生活有影响,也会对其子女造成一定的影响。终于,被执行人申某某意识到不配合执行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及带来严重的后果,遂联系家人筹钱偿还剩余案款18496元,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
作为担保人,一旦签字就要对自己的担保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后,有权就承担的部分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为他人提供担保前,应详细了解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和经济情况,并掌握为他人担保后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担保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不可碍于亲情、友情盲目提供担保,更不能对法院判决视而不见逃避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