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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担保”即“担责” 一字千金莫大意
  发布时间:2023-12-12 15:31:58 打印 字号: | |

人与人困难时相互帮助,是一件重情重义的事,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担保并非儿戏,一字千金地“帮忙”一定要谨慎。一旦债务人到期无法清偿债务,担保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王某向银行借款36万元,范某某兄弟二人为其作保。超过约定还款日期后,王某不仅未履行还款义务,而且销声匿迹,银行诉至阿尔山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范某某二人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022年,银行与其二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偿还7万元欠款后,迫于拮据生活条件,范某某兄弟二人停止偿还剩余欠款。近期,阿尔山市人民法院联合该银行集中清理不良贷款,再次找到范某某二人,鉴于其巨大负债压力,银行方面为其免除部分利息,并以此达成还款协议,范某某二人表示将积极偿还,代为履行过后一定会向王某进行追偿。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出借人和金融机构在借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其中由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是担保中十分常见的一种情形。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担保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法官在此提醒,担保人不好当,借款担保需谨慎,为他人作担保一定要“瞻前顾后”,要对借款人财产状况有一定的了解,担保合同一定要明确详细并合情合理,尽量为自己规避风险,切勿一时大意背债。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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