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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
  发布时间:2023-12-12 15:39:53 打印 字号: | |

现今,汽车行业电气化浪潮势不可挡,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推动绿色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亦对新能源汽车购车提供多种优惠政策,购车人数不断增长。然而,一个“小问题”,却使得新能源车主头痛不已:充电桩。

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命脉,业主购车后在个人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申请物业服务公司协助进行却遭拒绝,这事儿怎么办?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前段时间受理了一起典型的因“充电桩”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业主王某于2016年购买地下停车位供个人使用,2022年购入一台新能源汽车,向供电部门申请在个人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时,被告知需要提交由物业服务公司出具的允许安装充电设施的同意书等证明材料。

物业服务公司认为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为业主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的义务,且业主安装充电桩属于对该小区内部公共资源的占用及对基础设施的改造,涉及到小区内全体业主公共资源共同利益的事项,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双方反复沟通未果,业主王某无奈将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安装充电桩。

法院判决

新城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1、物业服务公司向业主王某出具“允许某某在所用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书面同意函;2、物业服务公司应对地下车位新能源车充电桩安装的现场勘查、施工等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必要的协助。

物业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物业服务合同就某项义务未明确约定,是否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不可以。本案中,物业服务合同虽无具体约定物业服务公司负有协助业主充电桩安装的义务,但业主个人停车位安装充电桩事宜,属于物业服务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的范畴,物业服务公司负有协助义务。

二、在享有使用权的个人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是否涉及全体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不涉及。业主某某购入车位,对其个人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在个人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系对业主专有部分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的事项。

新技术带来新需求,新需求产生新诉求。物业服务公司面临业主生活需要带来的充电桩安装需求,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并就安装事宜及时反馈,不应简单回拒。业主作为充电桩的申请人,亦应做到依法依规安装、使用,履行谨慎注意和安全管理维护的义务,切实保障小区其他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责任编辑: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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